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