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徵收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徵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姜貴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