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