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543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之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請求利率。(聲請狀所載與本票不符)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