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8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89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一、相對人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請釋明正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五分埔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