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5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5828號抗告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票字第13582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本院所為之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