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37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②本票正本③相對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7日寄存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並於97年7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票字第237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7年4月16日│100,000元│97年4月24日│093763│├──┼──────┼─────┼──────┼────┤│002│97年4月16日│239,000元│97年4月25日│093752│├──┼──────┼─────┼──────┼────┤│003│97年4月16日│128,000元│97年4月26日│093754│├──┼──────┼─────┼──────┼────┤│004│97年4月16日│275,000元│97年4月30日│093753│├──┼──────┼─────┼──────┼────┤│005│97年4月16日│290,000元│97年5月5日│093757│├──┼──────┼─────┼──────┼────┤│006│97年4月16日│100,000元│97年5月15日│093758│├──┼──────┼─────┼──────┼────┤│007│97年4月16日│106,000元│97年5月17日│093764│├──┼──────┼─────┼──────┼────┤│008│97年4月16日│100,000元│97年5月17日│093765│├──┼──────┼─────┼──────┼────┤│009│97年4月16日│253,000元│97年5月25日│093759│├──┼──────┼─────┼──────┼────┤│010│97年4月16日│200,000元│97年5月31日│093760│├──┼──────┼─────┼──────┼────┤│011│97年4月16日│200,000元│97年6月5日│093762│├──┼──────┼─────┼──────┼────┤│012│97年4月17日│160,000元│97年5月18日│09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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