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1號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因97年度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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