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蔡烱燉 (本名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蔡烱燉
(本名黃健治)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狀」原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1
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
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或首頁之記載與受方收
受者不符、無首頁可供核對或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
者,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
效力,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為之106
年度壢簡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固於105年5月13日以電
子傳送方式先行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狀」,惟迄今未補提經
其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原本到院,亦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
0元,於法未合。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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