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二編號6扣押物欄「條碼:0000000000000」應更正為「條碼:000000000000」及編號7扣押物欄「條碼:000000000000」應更正為「條碼:0000000000000」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具有完全謀生能力,不思正當努力工作營生,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淡薄,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其各次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均不高,侵害程度尚非稱鉅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竊取之財物(新台幣)│被害人│宣告刑及易││││││價值││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99年1月8│臺南市成│以徒手之│美國職籃雜誌1本(價│丁○○│拘役拾日,│││日凌晨4│功路45號│方式竊取│值約149元)││如易科罰金│││時許│「統一超││││,以新臺幣││││商南護店││││壹千元折算││││」││││壹日。│├──┼────┼────┼────┼──────────┼───┼─────┤│2│99年1月│臺南市中│以徒手之│曼森天賦英才影音全精│丙○○│拘役貳拾日│││10日晚上│山路207│方式竊取│選CD、五輪真弓3CD、││,如易科罰│││18時30│號「台南││及周筆暢CD各1片(價││金,以新臺│││分│大眾唱片││值約1754元)││幣壹千元折││││行」││││算壹日。│├──┼────┼────┼────┼──────────┼───┼─────┤│3│99年1月│臺南市民│以徒手之│愛迪達黑色襪子1雙(價│甲○○│拘役拾日,│││10日晚上│族路2段│方式竊取│值約160元)││如易科罰金│││19時許│39號「舒││││,以新臺幣││││邁愛迪達││││壹千元折算││││民C店」││││壹日。│││││││││├──┼────┼────┼────┼──────────┼───┼─────┤│4│99年1月│臺南市北│以徒手之│ 瓊安布魯恩 :香頌禮讚│戊○○│拘役貳拾日│││10日晚上│市路○段│方式竊取│CD、爵士原音2CD、發││,如易科罰│││20許│146號「││燒女聲( 高晨維 )CD││金,以新臺││││光南大批││、 傑米卡倫 音樂狂想曲││幣壹千元折││││發北門店││CD、納京高爵士經典名││算壹日。││││」││曲CD、 麥克傑克森 未來││││││││的未來演唱會電影音樂││││││││盛典CD、及夢的 亞朵 CD││││││││各1片、黑色男用短夾1││││││││個(價值約45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