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四二號
原告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被告亞歷山大藝術廣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惠宜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周玫芳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袁以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