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六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零玖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劉碧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