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楊晉佳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