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複代理 人  陳心怡
即反訴原告  蔡淑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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