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簡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上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002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洪上宜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
單與待證事實㈢「證據方法」欄補充「勘驗採證同意書」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