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保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保險字第六五號
原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龍 律師複代理人 莊孝襄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巷○○號,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桂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