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605號聲請人國立基隆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歐東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揚營造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請求修復圖書館結構補強工程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逾期招領為由退回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乙件為證。
三、然查聲請人前揭所稱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已另行寄送相對人尚揚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游振顯 ,此有聲請人101年5月7日基中總字第1010001435號函及已送達游振顯戶籍地址「彰化縣○村鄉○○路○○號之3」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在卷為憑,堪認該意思表示已對相對人尚揚營造有限公司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