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85號抗告人丙○○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以上抗告人因與追加被上訴人 劉協成 即源成印刷品行、丁○○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該條所稱之裁定,係指屬於本訴訟事件之裁定,其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及其他裁定,其本案訴訟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者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50號著有裁判可參。
二、本件給付會款簡易訴訟事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從而本院98年4月8日以抗告人未繳納追加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追加上訴部分之裁定,核屬上開法條所定不得抗告之裁定。玆抗告人不察,於98年4月18日具狀為抗告(按抗告人誤載為聲明異議),此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陳麗玲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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