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丙○○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協成 即源成印刷品行、丁○○間因97年簡上字第185號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對於被上訴人劉協成即源成印刷品行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另對被上訴人丁○○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以上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陳麗玲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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