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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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03號上訴人甲x○上訴人亥○○○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視同上訴人 賴瑞煙 訴訟代理人 賴清協 視同上訴人乙戊○
乙辛○辰○○甲a○甲Z○乙庚○A○○甲b○甲i○甲未○B○○甲宙○甲酉○乙癸○辛○○丙○○○子○○癸○○壬○○庚○○T○○h○○○乙己○甲戊○甲己○g○○b○○a○○c○○e○○d○○f○○乙卯○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c○視同上訴人 廖燕珠
q○○甲u○乙宙○乙宇○乙天○甲T○○甲巳○乙壬○k○○甲J○G○○H○○ 林賴秋香 乙寅○乙○○○甲N○甲子○○甲庚○v○○S○○○甲y○甲I○甲C○甲Q○甲L○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未○○視同上訴人甲天○
乙子○甲丑○l○○○乙地○甲辛○○甲B○甲P○甲N○乙申○Q○○ 賴茂雄 F○○甲H○甲玄○甲寅○乙酉○戌○○○甲辰○甲卯○甲M○甲O○甲G○甲E○P○○○甲X○申○○乙黃○○X○○(兼 董文雄 之承受訴訟人)Z○○(即董文雄之承受訴訟人)Y○○(即董文雄之承受訴訟人)W○○(即董文雄之承受訴訟人)O○○(即董文雄之承受訴訟人)天○○地○○C○○○o○○○丑○○寅○○宙○○宇○○黃○○玄○○U○○○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林俊雄律師視同上訴人乙丙○訴訟代理人甲壬○視同上訴人甲0000000
R○○○甲k○甲宇○丁○○戊○○s○○t○○u○○ 賴天福 甲t○甲V○r○○ 賴進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峻立 視同上訴人甲n○
甲l○甲j○甲o○甲h○○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癸○視同上訴人甲D○視同上訴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V○○
甲S○甲U○乙乙○乙甲○甲w○甲s○乙丁○甲z○J○○K○○L○○甲v○○甲宙○甲R○甲A○乙亥○視同上訴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黃○視同上訴人甲戌○
甲甲○甲丙○z○○甲乙○乙午○乙未○甲f○甲午○x○○w○○卯○○甲d○甲C○(原名 賴德謨 )乙丑○乙戌○甲地○E○○乙辰○
甲W甲丁○乙巳○甲m○乙玄○視同上訴人巳○○(即 林定國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午○○視同上訴人p○○
M○○D○○視同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N○○視同上訴人甲Y○○○○○
I○○y○○甲g○(即 賴石柱 之承受訴訟人)甲F○(即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甲e○(即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甲q○(即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甲r○(即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甲p○(即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i○○(即 賴秀春 之承受訴訟人)j○○(即賴秀春之承受訴訟人)m○○(即賴秀春之承受訴訟人)n○○(即賴秀春之承受訴訟人) 賴月錦 (即 賴瑞全 之承受訴訟人)甲亥○(即賴瑞全之承受訴訟人)甲K○(即賴瑞全之承受訴訟人)甲申○(即賴瑞全之承受訴訟人) 賴碧茹 (即賴瑞全之承受訴訟人)曾 賴碧霞 (即賴瑞全之承受訴訟人) 賴玉禎 (即賴瑞全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酉○○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4日上午10時於台中市○○區○○段194、285、294、192地號土地上履勘及會同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現場測量,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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