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俊彬
被 告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2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4月12日下午4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0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華商銀)簽訂現金卡契約,嗣因被告積欠債務經中華商銀
終止現金卡合約並催告清償後,截至民國95年11月27日止,
被告尚欠消費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82,838元,並依照信
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之延滯利率為年息20%計息;又中華商
銀業於94年12月29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
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
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交易明細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合計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