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相 對 人  陳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萬華區,且兩造間台北市計程車客
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第21條亦合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
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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