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396號債權人春虹e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全部溯及自97年5月
1日起算當時尚未發生欠繳之管理費)。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