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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