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168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F1NEWYORK,N.Y.10005,U.S.A.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保險字第1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美金350,712.67元,按起訴日匯率新台幣32.812元計算,折合新台幣11,507,5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