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071號債權人新義美大樓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黃秀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美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債務人(台端所提出欠費計算書所載「 張瀛芳 」非本件債務人。
二、提出對債務人張美卿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請求原因及事實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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