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071號債權人新義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秀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美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美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社區址。
三、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四、請於聲請狀底蓋印管理委員會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