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61號
原 告 吳亦靜
吳盈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被 告 李昭有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
年4月10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
,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5月8日上午11時許
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