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本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令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顏督訓┌──────────────────────────────────────────────┐│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95年9月20日│20,000元│0000000││││屯分行│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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