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蔡豐隆 即大智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顏督訓┌──────────────────────────────────────────────┐│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錡樺生物科技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109年8月31日│59,448元│NN0000000││││司蘇玟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