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黃秀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顏督訓┌──────────────────────────────────────────────┐│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20││├──┼───────────────┼──────────────┼───┼────┼───┤│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22││├──┼───────────────┼──────────────┼───┼────┼───┤│0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1│23││├──┼───────────────┼──────────────┼───┼────┼───┤│0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6-NX-0000000-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