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579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 陳子嬅 即子家企業行即許 陳金月 即昱翰企業行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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