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附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交附字第88號原告甲○
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147號)已於民國96年6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判決卷宗審明在卷,而原告於96年6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有卷附被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戳章可資證明,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於法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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