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富佳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山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玖仟陸佰叁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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