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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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林韋如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被告龍浩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其因訴請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小客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是應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爰依法核定之。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何婉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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