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

原告 黃任遠

被告藤記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藤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上午11時57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8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882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AKW-7029號車,由被告受僱人於民國111

年1月10日在仁愛路四段及敦化南路口,過失撞及原告所有

TDP-6512號車後逃逸受有修車費損害等,已經原告提出行車

執照、估價單,與本院職權調閱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審查形式

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

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修車費新台幣

11,920元(扣除零件折舊)及鈑烤所需兩天時間之營業損失

新台幣2,962元,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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