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692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務人 徐庭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5,348元,及其中540,435元自民國9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