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407號債權人三木日光計畫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溫 玉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立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三木日光計劃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溫」玉梅或「温」玉梅?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理委員會規約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