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405號債權人 楊奕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仕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7月7日是否為誤繕?
因支票利息起算日應以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本件支票(票據號碼:AL0000000)之退票日為民國109年7月10日。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因債權人未陳報債務人之住居所,請提出債務人郭仕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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