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86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94年6月9日所為94年度訴字第39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王本源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