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 許李智惠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乙○○上被告因民國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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