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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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請人 顏國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3年10月25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4年6月5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14738-6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4290-6
1
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