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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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E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富淞 律師
被告F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黃麗竹
法官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