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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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耀賢

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耀賢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蔡耀賢已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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