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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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69號
原告 賴韋智
被告 謝逸家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67號詐欺等案件,因被告謝逸家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於起訴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