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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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69號

原告 賴韋智

被告 謝逸家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67號詐欺等案件,因被告謝逸家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於起訴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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