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簡坤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88號),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經訊問後,認被告分別2次被查獲持有數量鉅大之毒品,並有證人甲○○、丙○○之證述、通聯紀錄,及扣案研磨器、電子秤、SIM卡10餘片可佐,所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犯嫌重大,復經通緝有逃亡之事實,被告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5日將其收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查本件證人甲○○、丙○○業已訊畢,已無勾串證人之虞,本院並於94年11月21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均仍然存在,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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