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5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7號原告 鍾金龍
周文隆 周萬吉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 律師 潘英芳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陳威仁 (部長)訴訟代理人 林怡菁
參加人 王平進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複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
參加人王騰
王甫安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第20頁末段「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104年11月17日所為之103年度訴字第1557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20頁末段之記載,有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林惠瑜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