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翰
林姍
孫沛楷
王建銘
陳壹鴻
楊宗翰
東鈺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承翰等7人賭博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查扣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編號1至18、23至37,因屬被告蔡承翰等7人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物,現於高雄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110年度緩字第2793號卷第27至31頁),足見本案聲請之沒收物之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不論是犯罪物品或犯罪所得,原則上都以屬於行為人者,法院始得宣告沒收;申言之,並不以被告已取得所有權者為限,舉凡犯罪行為完成時,「已」受被告實質支配之財物或不法利益,均應屬之。此所謂「供犯罪所用」,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與犯罪本身具有密切關係,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被告蔡承翰、林姍、孫沛楷、王建銘、陳壹鴻、楊宗翰、東
鈺峰等7人(下稱被告蔡承翰等7人)前因賭博案件,業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156、15443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係供被告蔡承翰等7人共同經營
賭博網站所用之物,該等物品均為本案機房公司所有,惟本案被告蔡承翰等7人對該等物品具有事實上管領權,且供其等犯罪所用,業據被告蔡承翰等7人於警詢時分別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分別屬被告蔡承翰等7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㈢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84,201元
,據被告蔡承翰於警詢時供稱:係玩具店的營收,非被告蔡承翰所有供本件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且依現有證據無從認定該84,201元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㈣另如附表二編號2至18所示之扣案物,雖分別為被告蔡承翰等
7人所有,然被告蔡承翰等7人均供稱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資料足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電腦主機1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G-2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蔡承翰2電腦螢幕2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G-1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蔡承翰3電腦主機1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A-2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林姍4電腦螢幕2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A-1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林姍5realme手機1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A-4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林姍6電腦主機1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B-2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孫沛楷7電腦螢幕2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B-1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孫沛楷8電腦主機2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D-2、H-2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王建銘9電腦螢幕4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D-1、H-1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4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王建銘10電腦主機1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E-2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6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陳壹鴻11電腦螢幕2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E-1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7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陳壹鴻12電腦主機1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F-2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0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楊宗翰13電腦螢幕2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F-1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1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楊宗翰14筆記型電腦2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I-2、J-1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東鈺峰15電腦螢幕2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I-1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5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東鈺峰16手機1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I-3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6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東鈺峰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現金84,201元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1、2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蔡承翰2筆記型電腦2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3、4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蔡承翰3IPHONE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1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5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蔡承翰4手機1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G-3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蔡承翰5監視器主機1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K-1(登載數量4台)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登載數量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蔡承翰6監視器4支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K-2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蔡承翰7金融卡(含現金卡)6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K-3~K-8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蔡承翰8筆記本1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1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蔡承翰9IPHONE手機1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A-3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林姍10金融卡(含現金卡)1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K-9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林姍11手機1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B-3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孫沛楷12金融卡(含現金卡)5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K-16~K-20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8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孫沛楷13手機1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D-3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5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王建銘14手機2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E-3、E-4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8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陳壹鴻15金融卡(含現金卡)4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K-12~K-15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9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陳壹鴻16手機3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F-3~F-5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2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楊宗翰17金融卡(含現金卡)1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K-21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3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楊宗翰18金融卡(含現金卡)3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編號:K-22~K-24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7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東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