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8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秉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6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67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文林秉皇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秉皇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交易價格向附表一所示之交易對象,購得如附表一交易內容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 嗣林秉皇 於民國112年2月11日晚上9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郭哲宇 ,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科工館北館前,與 李昌諭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發生行車糾紛(李昌諭所涉案件,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復經ARJ-2806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 張恩杰 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始悉上情。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㈠被告林秉皇於警詢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現場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WeChat頁面翻拍照片等件。
三、論罪科刑:㈠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被告同時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之犯意所為,進而侵害單一國民健康法益,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其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且應合併計算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查獲」,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齡、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經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雖供稱其毒品來源為綽號「草地」、「阿評」之人,然未提供真實姓名、年籍或足資辨別之特徵,亦無相關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可以佐證,依上開說明,自難認已符合「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而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有害於人體,
猶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為本案犯行,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詳卷)、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持有毒品數量及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驗出各該
編號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約為22.663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參,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及包裝瓶,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至於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之物,係賣家「阿評」給被告而屬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犯行之用一節,業據被告於審理時陳述,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IPhone12pro手機1支,雖為
被告所有,惟無證據顯示為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盧重逸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交易時間(民國)、交易地點交易對象交易價格(新臺幣)交易內容1000年0月間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附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WeChat暱稱「草地」之成年男子3,600元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2112年2月10日某時許高雄市○○區○○○路00號「LampDisco」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評」之成年男子36,000元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物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數量檢驗結果1福虎咖啡包(均為白色包裝)49包以隨機抽取方式鑑定之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其餘未經抽驗部分,外觀型態均相似,推估該49包咖啡包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08公克2熊貓咖啡包(均為白色包裝)21包以隨機抽取方式鑑定之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其餘其餘未經抽驗部分,外觀型態均相似,推估該21包咖啡包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9公克3玩很大咖啡包(均為白色包裝)35包以隨機抽取方式鑑定之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其餘未經抽驗部分,外觀型態均相似,推估該35包咖啡包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4公克4公仔包咖啡包(均為黑色包裝)91包以隨機抽取方式鑑定之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其餘未經抽驗部分,外觀型態均相似,推估該91包咖啡包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06公克5迪士尼咖啡包(均為彩色包裝)102包以隨機抽取方式鑑定之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其餘未經抽驗部分,外觀型態均相似,推估該102包咖啡包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48公克6黃金兔咖啡包(均為金色包裝)54包以隨機抽取方式鑑定之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其餘未經抽驗部分,外觀型態均相似,推估該54包咖啡包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53公克7愷他命4包(編號1)白色,經鑑定含愷他命(K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51.6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58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編號2)白色,經鑑定含愷他命(K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35.0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11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編號3)白色,經鑑定含愷他命(K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57.5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796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編號4)白色,經鑑定含愷他命(Ketamine)成分,單包純度約61.8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492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8愷他命1罐白色,經鑑定含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53.4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726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9磅秤1台未經檢驗10分裝袋1批未經檢驗11IPhone12pro1支未經檢驗上開總計:22.66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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