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3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普立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528.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錫欽